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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章程

天津師范大學章程


天津師范大學是天津市市屬大學。1958年9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據培養教師的需要,批準成立天津師范學院。學校傳承的天津師范教育歷史可追溯到1906年成立的北洋師范學堂、1921年成立的天津工商大學和1930年成立的天津市立師范學校。1982年6月14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教育部同意,天津師范學院更名為天津師范大學。經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1992年8月21日,南開大學分校更名為天津師范大學應用文科學院,1996年8月30日,天津師范大學應用文科學院并入天津師范大學。1999年4月8日,經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天津師范大學、天津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天津教育學院合并組建新的天津師范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促進學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天津師范大學,中文簡稱為“天津師大”,英文名稱為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簡稱為TNU。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天津市西青區賓水西道393號,其他校區包括天津市河西區吳家窯大街57號增1號。學校根據辦學需要,經舉辦者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設立和調整校區。學校網址為http://www.gx-dl.com。

第四條 學校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舉辦,天津市教育委員會主管。學校舉辦者依法對學校進行指導、監督、考核和評估,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第五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是為黨和國家培養人才的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培養堪當民族復興重任的時代新人為己任,扎根中國大地,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努力建設特色鮮明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師范大學,為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建設教育強國、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貢獻智慧和力量。

第七條 學校恪守“勤奮嚴謹、自樹樹人”的校訓,踐行“誠實守信、勇于擔當”的校風和“學思并重、知行合一”的學風,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具有鮮明特質的卓越教師和高級專門人才。

第二章    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八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服務基礎教育為使命,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為國家和天津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人力支撐、智力支持和文化引領。

第九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學校遵循聚焦主業、嚴控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繼續教育和非學歷繼續教育,服務全民終身學習需要。

各種教育形式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規格和要求,制訂和優化人才培養方案,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分層分類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社會發展和辦學實際,統籌規劃學科、專業布局,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學校設置的學科門類有: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藝術學等。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依法依規確定辦學規模及各種辦學形式的招生數量。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全面推行學分制。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學校依法依規向為學校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名譽教授稱號。

第十三條 學校走高質量內涵式發展道路,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研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五條 學校開展留學生教育和國際教育合作,加強校際人員交流,促進優秀文化的交流和發展。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符合學校職能的各種合作,廣泛凝聚社會資源,積極推進協同創新,充分發揮服務社會的作用。

第三章    校級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堅持師生為本。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天津師范大學委員會(簡稱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自覺接受市紀委監委駐天津師范大學紀檢監察組的監督;積極支持派駐紀檢監察組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加強基層紀委建設。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校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黨的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簡稱黨委常委會),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制定黨委全委會、常委會會議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市紀委監委向學校派駐紀檢監察組。派駐紀檢監察組依據黨內法規和憲法、監察法等法律,根據市紀委監委授權,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職責,強化對學校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學校黨委管理人員的監督,加強對學校機關和二級學院(直屬單位)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對干部實行統一管理,統籌干部素質培養、知事識人、選拔任用、從嚴管理、正向激勵體系建設,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

學校黨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堅持人才強校戰略,實施更加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政策,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營造有利于人才成長發展、干事創業的良好環境,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二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緊密圍繞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推進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校長辦公會議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常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學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項。

學校制定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校務公開制度。

學校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和各項工作制度,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

第二十五條 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副校長在校長領導下,分工負責若干方面的工作,指導職能部門組織實施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內部組織機構,確定人員配備,各機構依照學校規定履行職責。

學校在基層黨委設立紀委,配備紀委書記;不設紀委的直屬黨總支,明確紀檢委員。基層紀委接受派駐紀檢監察組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建立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結構。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校學術委員會履行或授權相關專門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變更和撤銷等事項;

(三)審議校屬教學機構及科研機構的設立,以及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審議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審議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審定學術道德規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

(八)組織調查、評議和裁定學術糾紛、學術失范行為;

(九)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十)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校學術委員會審議、評定事項根據相關規定需要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校黨委常委會批準的應提交批準。

校學術委員會可根據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根據需要,在學院(學部)設置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置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托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學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校學術委員會章程以及各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確定校學術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的組成原則、產生辦法、會議制度、議事規則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和咨詢。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學校學位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審定申請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

(三)審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

(四)審定學科帶頭人人選;

(五)通過授予學士學位名單;

(六)審查申請碩士、博士學位人員情況,做出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七)確定研究生指導教師;

(八)對學位授予工作進行質量檢查與評估;

(九)聽取學位辦公室和各分委員會關于學位工作的匯報,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工作中出現的爭議和其他問題,做出撤銷因違反規定而授予的學位的決定;

(十)審查擬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人員情況,做出建議授予學位的決定;

(十一)完成與學位相關的其他事務。

學校制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條例。該委員會的組成原則、運行規則、監督機制由工作條例確定。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負責全校各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工作。

學校制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工作條例。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組成原則、運行規則、監督機制由工作條例確定。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負責對教育教學進行研究、咨詢、指導、評估、審議和服務等工作。

學校制定教學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組成原則、運行規則、監督機制由工作條例確定。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臺。

學校制定校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該委員會依工作條例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黨委教師工作部。

第三十三條 學校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閉會期間由教代會執行委員會行使部分職權并承擔相應職責。教代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各學院(學部)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簡稱學生會)是學校黨委領導下的主要學生組織,是學校聯系廣大同學的橋梁和紐帶。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學生會新一屆領導機構;

(四)征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好橋梁紐帶作用;

(五)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三十五條 學校成立校友會,支持校友會成立具有專業、行業和地域特點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學校通過校友會聯系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三十六條 學校支持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校友會等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校師生參加的教育、科技、文化類社會團體,在校內應依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校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的規定獨立運營和管理。

第四章    學院(學部)與研究機構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置學院(含學部,下同)。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學院設置系、所、中心、教研室等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實行黨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委會議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召開。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

第四十一條 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學院黨的委員會(簡稱學院黨委)。學院黨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負責學院黨的建設,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院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院長定期向校長和學院教代會報告工作。

院長、副院長人選由校黨委決定,校長聘任。

第四十三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制訂學院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

(二)擬訂學院內部機構和崗位設置方案,經學校批準后實施對學院人員的聘任與管理;

(三)開展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研和技術開發、課程建設及教學活動;

(四)負責學生的教育和管理,提出獎懲意見;

(五)擬訂學院招生計劃;

(六)制訂學院內部工作規則,負責全院的安全穩定;

(七)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保護學院管理的資產;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行使對學院學術事務的咨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學院學術分委員會根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學校規定建立教學指導、學位授予、職稱評定、學科建設等專業性組織。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整合學科相近的不同學院(系)設立學部,承擔學校委托的相應職責。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研究機構。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任務。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活力。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教師的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的職務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聘用制度和勞動合同制度。

第五十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的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的規定享受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

(二)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為人師表,維護學校名譽、利益;

(三)忠于職守,愛崗敬業,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律法規規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獎懲、續聘或解聘的依據。

學校堅持把師德師風作為第一標準,嚴格師德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崗位聘用、職務評聘、評優獎勵等環節的首要要求。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職工發展提供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工作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福利待遇,關心教職工的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成立教職工集體生活福利委員會、教職工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和其他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機構,保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 生

第五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國際學生依照本章程規定享有權利和義務,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按照有關規定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并取得規定學分后獲得相應的學歷,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獲得學位;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恪守學術道德規范;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愛護學校設施,維護學校利益,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

(五)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十條 學校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六十一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建立學生民主管理的組織機構。

第六十二條 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就業育人工作機制,為學生提供職業生涯規劃指導、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為學生提供心理咨詢服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章    保障與服務

第六十六條 學校經費來源是財政撥款、事業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拓寬資金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提高辦學資金實力。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律法規規定發起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遵循自愿的原則,吸引校友和社會捐贈。教育發展基金堅持專款專用、賬目公開,接受上級監管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八條 學校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在建工程等。學校資產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六十九條 學校保護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譽和校有知識產權。

第七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安全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對用于經營的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七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學校及校內各部門(單位)的經濟行為,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二條 學校設立后勤管理和服務機構,建立后勤保障制度,不斷完善后勤管理與服務體系,為師生工作、學習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學校標識、紀念日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章和證章。

學校徽章為圓形,內圓與外圓之間的上半部標有學校的中文校名,下半部標有英文校名。內圓中嵌有小篆體“師范”二字及表示學校建立年份的數字“1958”。

學校的證章為長方形凸字,中、英文校名,白底紅字為學生用,紅底白字為教職工用。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居中印有學校徽章和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歌是《桃李爭妍》。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是每年9月10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黨委全委會審定,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核準,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準則,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或修訂,不得與本章程規定相抵觸。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