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天津師范大學何瀟博士撰寫的論文《論違約機會利益損害賠償之適用》在《山東社會科學》2024年第2期發表。
機會利益的損害具有推測性、未來性、不確定性等特征,并非所有機會利益的損害均應獲得賠償,該損害必須是真實的,而非臆測的。機會利益損害賠償理論的基礎在于充分救濟非違約方,合理分配交易風險,維持信賴保護并保護交易安全。區分真正的機會利益損害賠償案件的標準不在于案件訴因、事件發生時點、當事人行為性質、損害是否具有可訴性等,而在于隨機或者偶然性因素來源的存在,此識別過程兼具事實與價值判斷雙重屬性。當合同含有明示或默示的機會承諾,或者機會表現為合同目的或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者違約利潤損害或可得利益損害計算困難或難以舉證證明,或者因錯誤承諾或虛假陳述守約方放棄明確可識別的次優合同,或者市場波動或進入市場機會有限、無明確的市場可供參考時,機會利益損害通常會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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