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焦艷玲教授撰寫的論文《自甘風險規則下的文體活動組織者責任》在《體育學刊》2022年第4期發表。該研究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課題“平臺經濟模式下從業者與平臺經營者法律關系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文章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設立的自甘風險規則加重了文體活動組織者的責任。由于其他參加者被免責,活動組織者成為了唯一的責任人,其責任形態從補充責任前移為直接責任,追償權亦隨之消失。法院常常判決活動組織者承擔全部損失或者與受害人分擔全部損失,導致活動組織者實際上充當了其他參加者的替代承擔主體。活動組織者是文體事業發展的中堅力量,即便不能享受自甘風險免責之紅利,亦不應因該規則而受到更不利之影響。為此在確定活動組織者的責任時,應將其他參加者和受害人的過失占比均納入考量,即適用“絕對比較過失”的衡量方法,如此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相應補充責任”的應有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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